近日有報道指一位網紅因未有遵守法庭所判的臨時禁制令而觸犯藐視法庭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1日,另須支付40萬元訟費,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藐視法庭」這項罪行不時出現於新聞或電視劇集,相信大衆對此素有聽聞,但到底什麼行為才構成藐視法庭?一旦罪成,後果如何?
藐視法庭罪源於普通法,其法律原則旨在確保公眾尊重法庭程序及命令,讓法庭妥善執行公義。
根據普通法,「藐視法庭」可分為民事及刑事兩類。「民事藐視法庭」是指民事訴訟一方違反或忽略法庭命令,或不履行對法庭的承諾,如違反禁制令、披露資料令等。在民事訴訟期間,有意提出藐視程序的一方可根據最高法院規則第52條向法庭申請交付羈押 (Committal) ,申請方需要向法庭證明另一方違反有關法庭命令或不遵守對法庭作出的承諾。
至於「刑事藐視法庭」則指所有干擾執行司法工作的行爲,如在法庭上喧嘩擾亂聆訊或侮辱司法人員、在法庭内攝影或錄影等。與民事藐視罪不同,刑事藐視罪須證明藐視者「有意圖干擾司法工作的執行」。
一般而言,在香港被定罪藐視法庭,視乎藐視者所涉的行為及嚴重程度,可判處罰款、緩刑或監禁。就藐視法庭罪,香港暫時未有任何明文規定最高的刑罰上限,反觀英國的《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早已訂明藐視法庭罪的刑罰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
在Bruno Arboit as Sole Liquidator of Highfit Development Co Ltd v Koo Siu Ying and Another [2016] HKCFI 831 一案中,兩名被告人顧瑞英及林明珠分別為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的第三房妻子及女兒。她們因未有遵守法院的命令提供公司業務有關的文件而被法庭判處藐視法庭罪成及分別判處罰款20萬元。在該案中,法庭確立出下列法律原則:
- 藐視法庭命令是一項嚴重罪行,法庭就藐視行為判刑時,最主要的考慮為刑罰需適切反映出遵守法庭命令對訴訟各方的重要性。
- 判刑的目的是懲罰違抗法庭命令的行為,並確保對日後的藐視行爲發揮阻嚇作用。
- 法庭在判刑時將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 涉及的法庭命令的性質,以及違反的性質和程度;
- 藐視行為是故意還是非故意,以及藐視者背後的原因、動機和心理狀態;
- 申請人的權益有否因藐視行為而受到損害,以及該損害是否可以得到補償;
- 藐視者是否意識到故意違反法庭命令的嚴重性;及
- 藐視者在事件上的態度是否合作。
順帶一提,在香港的婚姻訴訟案件中亦偶有當事人因未有按照法庭命令支付贍養費而被判處監禁。在近期的SJH v AMS [2023] HKFC 140一案中,男方因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如期向前妻及子女支付贍養費,導致拖欠超過3年合共約158萬元的贍養費而被判藐視法庭罪成及監禁三個月。
從上述案例可見,藐視法庭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涵蓋一切濫用及阻礙法庭程序的行為,相關執法將繼續維護司法機構的威嚴及保障司法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地運作。
以上文章同時刊登於2025年1月份的明報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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