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和紛爭是難以避免的。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可以用訴訟來解決爭議,但由於以訴訟解決爭議往往涉及繁複的法律程序及高昂的費用,調解和仲裁提供了另類排解爭議的方法。

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透過受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來協助雙方以協商和談判的方式處理糾紛,達到一個各方可接受的和解。在調解過程中各方均有機會説出自己的論點並聆聽對方的説法。調解員並不會作出任何裁決,只協助雙方談判,達成和解協議。調解的另外一個特點就是過程保密和無損雙方權利,即當事人不用擔心在調解過程中披露的資料會用作日後上庭的證據。

在香港,自從2009年4月2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CJR)首次引入調解程序及其後香港《調解條例》(香港法例第620章)及《調解實務指示》(PD 31)生效後,調解的運用日趨普遍,訴訟各方可以在進行法律程序前或過程中共同委聘調解員協助解決糾紛。法庭有權對任何訴訟一方無合理原因而拒絕嘗試參與調解而對其發出不利的訟費命令。現時調解已廣泛應用到不同的層面和界別,包括婚姻訴訟、商業糾紛、物業管理、醫療失誤、人身傷亡訴訟及社區糾紛等等。

在筆者日常處理個案的經驗中,調解能否成功且有效地解決爭議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取決於調解員的質素及能力。一個良好的調解員必須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及具備豐富知識及經驗去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在香港,認可調解員必須接受訓練及通過評核,很多認可的調解員是執業律師和大律師,亦有很多調解員來自其他不同行業,如建築工程、會計和教育等等。

仲裁是調解以外另一排解爭議的方法。仲裁是一種私人的爭議解決程序,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給仲裁庭(通常由當事人指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員而組成),由仲裁庭作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仲裁其中一個特點就是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自行選擇適用的法律、仲裁地點、仲裁員、仲裁規則和仲裁語言。另外,仲裁過程保密,裁決亦不會公開,適合涉及敏感商業資料或公司機密的案件。除了常用於建築及海事紛爭外,仲裁亦常用於國際貿易爭議。

由於仲裁爭議的内容不公開,有利雙方維持商業關係,當事人亦無須擔心自己或公司的名譽受損。仲裁協定通常載於商業合同、建築合同或投資協議中。早前東區海底隧道的專營公司便曾經就隧道加價事宜與政府展開仲裁,唯最終敗訴。

仲裁裁決一般情況下是最終裁決,只有在很特別及少數的情況下才能上訴,可以避免漫長的法律程序。

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獲本地法院承認,亦可以在170多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强制執行。在執行仲裁裁決上,如果敗訴一方在香港沒有資產,但在《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如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等有資產,勝訴方可以在該締約國强制執行。如香港與這些國家沒有相互執行判決安排,香港法庭判決便無法直接執行,可見在國際上仲裁裁決比法庭判決更易執行,足以突顯仲裁的優勢。

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 發佈的資料,香港獲評為全球第三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在2022年,HKIAC案件主要涉及以下類別:銀行及金融服務、公司、國際貿易/貨物銷售、海事及建築工程等等。調解和仲裁是香港法律服務發展十分重要的一環,亦是建設香港作爲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不可或缺的部分。

如果大家將來遇到任何個人或公司業務上的糾紛,會否考慮以調解或仲裁來解決爭議?


以上文章同時刊登於2023年4月份的明報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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