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很多高級商場、酒店和餐廳設有代客泊車服務,目的是為顧客提供便利,讓顧客省卻尋找車位和停車的時間。很多顧客在享受便利的同時,可能並不知道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由於代客泊車服務的水平良莠不齊,有關的交通意外屢見不鮮,新聞亦不時有報導這類型的意外,輕則是車輛損毀,重則涉及人身傷亡及引發相關民事訴訟。

如果顧客駕駛其車輛到餐廳用膳,並交託餐廳泊車員代爲泊車,而泊車員在泊車期間因其疏忽造成意外傷及途人,傷者可以循民事訴訟向相關人士提出索償。在這情況下,顧客雖然不是意外的肇事者,但亦可能會因此而惹上官非。

過往就曾有因代客泊車釀成意外的案例顯示使用代客泊車的顧客隨時要就泊車員的不當行爲或疏忽負起法律責任。在So Wing Kwong v Cheng Chi Kwong & Anor [1999] HCPI 1098/97一案中,一名私家車司機借友人的座駕到餐廳用膳,當時他把車輛交給餐廳泊車員代爲泊車,但不幸地泊車員在泊車期間把一名途人撞傷。及後,傷者向泊車員、司機及餐廳提出民事索償。經過審訊,法庭裁定泊車員、司機及餐廳三方均需對意外負上責任。首先,泊車員因其疏忽而撞傷途人,明顯需要為其行爲負責。其次,由於該名泊車員為餐廳的僱員,餐廳作爲僱主有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轉承責任是指一人須為另一人作出的侵權行爲負上法律責任,例如僱主須為其僱員的疏忽或侵權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該名司機在案件中否認責任,他認爲自己已經將車輛的管控權交予餐廳,因此他毋須就意外負責。法庭拒絕接納司機的論點,認爲他雖然並非車主,但他作爲該車輛當天的使用者,須為他委託泊車員泊車而引起的意外負責。法官指出當司機把車輛交予泊車員,授權其代爲泊車時,泊車員僅以真正代表人資格(Genuine Representative Capacity)及代理人(Agent)身份來駕駛車輛,亦即表示泊車員對該車輛並沒有真正的管控權。基於此邏輯,法庭最終裁定該名司機同樣須就泊車員的過失負上轉承責任。

由此可見,雖然使用代客泊車可以為顧客帶來不少舒適和便利,但亦同樣可能令顧客蒙受一定程度的風險。在評估風險後,大家會否繼續使用代客泊車服務?


以上文章同時刊登於2024年5月份的明報月刊

如對上述文章有任何疑問或查詢,歡迎隨時聯絡:

Mr. Sonny Lam 林掌成律師

Partner 合夥人 | sonnylam@smartlegal.com.hk

Miss Juliet Chiu 趙清揚

Trainee Solicitor 實習律師 | julietchiu@smartlegal.com

免責聲明:本文章内容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如有需要,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zh_HKZH_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