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人身傷害案件,普遍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會各自聘用自己的醫學專家,就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及撰寫聯合醫學報告以協助法庭作出裁決。最近區域法院處理的一宗案件Rai Chandra Kala v. La Creperie 8 Limited and Another [2023] HKDC 671,區域法院李樹旭法官就目前醫學專家的聘用發出了一些新指引。法庭表示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很多時侯雙方當事人的專家報告會較爲兩極化以致未能有效地協助法庭審理案件。由於醫學專家證據是法庭判案時需要考慮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法庭建議人身傷害案件(尤其在區域法院審理的人身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應共同聘用單一醫學專家(Single Joint Expert),以更有效地處理個案及省卻時間和成本。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人在第一被告人餐廳任職厨師。她在餐廳工作時由於地面濕滑發生意外跌倒引致左手手腕受傷。在案中第一被告人餐廳沒有提出抗辯,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獲准加入成爲第二答辯人並就賠償金額提出爭議。原告人接受了雙方醫生的聯合檢查,但該聯合醫學報告雙方專家對兩個問題出現重大分歧:(1)原告人的雙邊腕管綜合症是否因該意外引致;以及(2)原告人有否誇大其症狀之嫌。法庭在考慮了雙方專家意見、原告人的供詞及案件情況後,認爲原告人的傷勢屬於兩位專家意見之間,並判原告人獲賠償金額港幣168,108.65元(另加僱員補償金額港幣294,541.35元)。

在判案書中,法庭提倡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在聘用醫學專家前考慮下列因素:

  1. 成本效益
  2. 相稱性(即申索金額和聘用相關醫學專家的費用是否合乎比例)
  3. 是否有助解決爭議

雖然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國、澳洲及新加坡等地,單一共聘專家於人身傷害案件的應用已經十分普遍,然而反觀香港單一共聘專家的應用仍然屬於少數。理論上,單一醫學專家的聘用可以省卻時間及費用,因爲只需要聘用一位醫學專家及準備一份專家報告,亦可以省卻因預約雙方醫學專家進行聯合檢查的時間,因爲只需要符合一位醫學專家的時間表。但單一共聘專家亦並非適合所有人身傷害案件,尤其當案件存在較大專業爭議及屬於極其複雜的案件。在重大及複雜的專業議題上,如雙方當事人有各自的醫學專家,好處是可以讓法庭聽取不同專家的意見以及讓各方醫學專家陳述自己的觀點及專業判斷。再者,聘任單一共聘專家亦存在一些潛在問題,包括雙方當事人如何決定單一共聘專家的選擇、費用的爭議和就專家指示及報告範圍達成共識等等。

在上述案件的判案書頒布後,區域法院在人身傷害案件管理上已開始主動指示雙方當事人及律師聘用單一共聘專家。這無疑是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實務指示18.1(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實施後在人身傷害訴訟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以上文章同時刊登於2023年9月份的明報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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