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警方防止罪案科提供的資料,本港店鋪盜竊有明顯的上升趨勢,警方今年首五個月錄得店鋪盜竊案3678宗,比去年同期的3288宗增加了390宗,升幅達11.9%。

根據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任何人干犯第9條盜竊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筆者過往亦處理過不少相關的個案,經常有委托人希望透過律師的協助使其不留案底。然而,除非案情輕微,而控方同意撤銷控罪以簽保守行爲(Bind-over)方式處理,否則一旦罪成便會留下案底,影響一生。

一般而言,盜竊罪並沒有明文規範的判刑指引,須視乎案情而定。在最近一宗上訴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hu Ha [2024] HKCFI 1155中,法庭採納相關案例並列舉量刑基準包括下列考慮因素:

若有人觸犯盜竊罪而遭定罪,但不滿法庭判決的定罪及/或刑期,該人有權提出上訴申請。過往大家普遍認爲除非被告人有理據指出裁判官的裁斷有「明顯出錯」(Plainly wrong)的地方,否則上訴成功機會微乎其微。然而,自從終審法院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麗琪 [2024] HKCFA 7案作出裁決後,刑事案件在上訴層面有了新的指引。

許麗琪案為近期的店鋪盜竊案件,終審法院在其判決中清楚指出「重審」的法律原則: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依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供作考慮。換言之,上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須以「重審」角度,考慮所有席前的證據作出適當的處理。即使找不到裁判官有任何錯處,上訴法院亦必須根據手上的證據得出自己的見解,並裁定控方的舉證是否確實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了控罪元素,否則就必須判上訴得直。在許麗琪案中,終審法院認爲上訴法院未有妥善地進行「重審」,經五位終審法官重新審視證據後認爲上訴人聲稱事發時注意力不足及心不在焉因而忘記付款可能屬實,所以上訴人是否有意圖盜竊涉案物品當中存在疑點,最終一致裁定上訴人盜竊罪名不成立。

許麗琪案無疑是本港刑事法的一個標志性案例(Landmark case),當中新的「公正」標準和「妥當」重審的嚴謹要求將更鞏固法律旨在秉行公義的原則。


以上文章同時刊登於2024年9月份的明報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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