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針對裁判法院裁決之上訴,由高等法院以重審方式(Rehearing)審理。根據相關法律原則,上訴法庭必須全面重新審視案件所有證據,而非僅依循原審裁判官事實裁斷, 如果上訴法庭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原審裁判官不同,這足夠讓上訴法院以原審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此外,上訴法庭亦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
本案上訴過程中,本所提出核心法律論據並獲上訴法庭採納:原審裁判官在審理期間未有充分考慮對上訴人有利之證供,致使控方未能符合刑事訴訟「毫無合理疑點」之舉證標準,亦未能證明上訴人具備誘使選民投票之犯罪意圖。
最終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本所成功為當事人推翻定罪及刑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法律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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