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林掌成律師成功代表第三方 (Third Party) 在婚姻訴訟中抗辯廢止產權處置的申請
案件編號: FCMC 6503/2022
判決日期: 2025年9月18日
以下是法庭公開判決書的內容摘要 :
案件背景
本所代表第二答辯人(「家翁」),即婚姻訴訟中丈夫的父親。呈請人(「妻子」)在離婚程序中,向法庭申請將一筆由丈夫歸還給家翁的港幣480萬元款項無效。
妻子聲稱,該筆款項是家翁當年贈予雙方的結婚禮物,用於購置前婚姻居所。丈夫在出售居所後將款項轉回給家翁,其意圖是為了減少婚姻資產以令她的附屬濟助申索失敗。因此,她引用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要求法庭廢止該項轉帳交易。
本案的核心爭議
本案的關鍵在於釐清該筆480萬元款項的性質:
- 究竟是家翁贈予雙方的結婚禮物(饋贈)?
- 還是家翁借給兒子的置業貸款(借款)?
法庭的裁決及理由
法庭最終裁定,全面接納本所代表的家翁的案情,並駁回妻子的申請。法庭的關鍵分析如下:
- 證人可信性: 法庭認為本所的客戶(家翁)是一位可信且可靠的證人,其證供簡單直接,在盤問下立場堅定。相比之下,妻子的證供被認為多次迴避問題且前後不一致。
- 款項性質為借款: 法庭接納該480萬元是家翁借給兒子置業的貸款。理由包括:
- 家庭關係淡薄: 雙方與家翁的關係疏離,在家翁沒有過問雙方生活細節的情況下,贈送巨額款項作為禮物在情理上說不通。
- 借款目的明確: 貸款的初衷是協助兒子購置婚姻居所。當該居所被出售、款項另作用途(移民)時,已違背借款原意,因此家翁在自己中風後要求還款是完全合理的。
- 家庭貸款的非正式性: 法庭理解家人之間的借貸安排往往不像商業交易般有正式的借據,不能因缺乏書面文件而否定其借貸性質。
- 第17條申請不成立: 基於法庭裁定該款項為合法借款的償還,丈夫的轉帳行為並非意圖令妻子的經濟申索失敗。因此,妻子引用第17條廢止該交易的申請被正式撤銷。
本案的法律原則
本案確立以下重要法律原則:
-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的應用: 此條文旨在防止一方在婚姻訴訟中,為逃避經濟責任而作出不誠實的財產處置。申請人必須證明答辯人懷有「意圖令申索失敗」的目的。若該財產處置是基於合法的責任(如償還真實存在的貸款),則該意圖難以成立。
- 評估證人可信性: 在事實存在爭議的案件中,法庭會依據證人的證供、客觀證據以及事件的內在可能性作出判斷。在本案中,證人的可靠性成為決定案件結果的關鍵。
最終結果
- 妻子要求廢止轉帳的申請被駁回。
- 家翁成功捍衛其權益,確認該480萬元為其合法收回的款項,無需被撥入婚姻資產。
- 訟費命令: 法庭命令妻子支付本所客戶(家翁)及丈夫就第17條申請所產生的全部訟費。
本案的裁決彰顯了本所在處理複雜婚姻財產糾紛、尤其涉及第三方權益保障方面之專業能力。我們憑藉對案件的充分準備、事實之精準梳理、證據之有力組織及法律論點之清晰陳述,成功協助客戶於法庭上捍衛其合法權益,取得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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