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林掌成律師成功代表第三方 (Third Party) 在婚姻訴訟中抗辯廢止產權處置的申請

案件編號: FCMC 6503/2022
判決日期: 2025年9月18日

以下是法庭公開判決書的內容摘要 :

案件背景

本所代表第二答辯人(「家翁」),即婚姻訴訟中丈夫的父親。呈請人(「妻子」)在離婚程序中,向法庭申請將一筆由丈夫歸還給家翁的港幣480萬元款項無效。

妻子聲稱,該筆款項是家翁當年贈予雙方的結婚禮物,用於購置前婚姻居所。丈夫在出售居所後將款項轉回給家翁,其意圖是為了減少婚姻資產以令她的附屬濟助申索失敗。因此,她引用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7條,要求法庭廢止該項轉帳交易。

本案的核心爭議

本案的關鍵在於釐清該筆480萬元款項的性質:

  1. 究竟是家翁贈予雙方的結婚禮物(饋贈)
  2. 還是家翁借給兒子的置業貸款(借款)

法庭的裁決及理由

法庭最終裁定,全面接納本所代表的家翁的案情,並駁回妻子的申請。法庭的關鍵分析如下:

  1. 證人可信性: 法庭認為本所的客戶(家翁)是一位可信且可靠的證人,其證供簡單直接,在盤問下立場堅定。相比之下,妻子的證供被認為多次迴避問題且前後不一致。
  2. 款項性質為借款: 法庭接納該480萬元是家翁借給兒子置業的貸款。理由包括:
    • 家庭關係淡薄: 雙方與家翁的關係疏離,在家翁沒有過問雙方生活細節的情況下,贈送巨額款項作為禮物在情理上說不通。
    • 借款目的明確: 貸款的初衷是協助兒子購置婚姻居所。當該居所被出售、款項另作用途(移民)時,已違背借款原意,因此家翁在自己中風後要求還款是完全合理的。
    • 家庭貸款的非正式性: 法庭理解家人之間的借貸安排往往不像商業交易般有正式的借據,不能因缺乏書面文件而否定其借貸性質。
  3. 第17條申請不成立: 基於法庭裁定該款項為合法借款的償還,丈夫的轉帳行為並非意圖令妻子的經濟申索失敗。因此,妻子引用第17條廢止該交易的申請被正式撤銷

本案的法律原則

本案確立以下重要法律原則:

最終結果

  1. 妻子要求廢止轉帳的申請被駁回。
  2. 家翁成功捍衛其權益,確認該480萬元為其合法收回的款項,無需被撥入婚姻資產。
  3. 訟費命令: 法庭命令妻子支付本所客戶(家翁)及丈夫就第17條申請所產生的全部訟費。

本案的裁決彰顯了本所在處理複雜婚姻財產糾紛、尤其涉及第三方權益保障方面之專業能力。我們憑藉對案件的充分準備、事實之精準梳理、證據之有力組織及法律論點之清晰陳述,成功協助客戶於法庭上捍衛其合法權益,取得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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